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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五[怎么样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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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爲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五,保險法司法解釋二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爲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爲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爲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爲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爲填寫的內容視爲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保險法司法解釋

保險法是有關保險的法規的總稱,主要規定保險的組織、業務範圍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

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五,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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