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红利混合基金月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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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月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爲大家分享關於月利率與年利率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三者相互可以轉換。
年利率二月利率x12,月利率二年利率÷12
月利率二利率÷月數,利率二月利率x月數
年利率=利率÷年限,利率=年利率x年限。
月利率是一箇月的利率,年利率是一年的利率。
同一產品,如果其利率是固定的話,月利率和年利率沒有什麼區別,只不過是將利率分別按年計算和按月計算得出的數據,同一段時間內的利息都是一樣的,年利率和月利率的換算方式爲:月利率=年利率÷12;如果利率不是固定的,那麼月利率換算成年利率,和給出的年利率可能會不一樣。
年利率與月利率的不同,詳細如下:
1、年利率:是指存款或貸款一年的利率;年利率/12=月利率。
2、月利率:是指存款或貸款一箇月的利率;月利率12=年利率。
所謂利率,是“利息率”的簡稱,就是指一定期限內利息額與存款本金或貸款本金的比率。通常分爲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種。很多人不知道年利率、月利率轉換隻要知道二者者的概念以及計算方式即可簡單換算。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轉換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月利率12。年利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按千分之幾(‰)表示,比方說年利率是7.05%,換算成月利率就是7.05%/12=5.875‰。一般銀行的存款利率是用年利率表示,而在房貸合同上的利率都用月利率來表示。
擴展資料:
經濟日報北京8月6日訊(記者李萬祥)今天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釋明確,企業爲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就目前來講,生產經營性民間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分析,在改革開放特別是1993年之後,民間借貸的主體逐漸的從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據瞭解,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於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
“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着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杜萬華指出,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爲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爲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爲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
最高法1991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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