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水晶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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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稅收實施(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法令、法規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爲促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發展,更好地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堅持“稅負從輕、優惠從寬、徵收從簡”的原則。第三條 凡設在開發區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城市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在開發區內工作或居住的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第二章 工商統一稅第四條 凡生產經營工、農業商品和經營交通運輸、商業零售和服務性業務的開發區企業和個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規定納稅。第五條 開發區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可享受如下優惠:
(一)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爲內銷的,對其所用的料、件,照章補徵工商統一稅。
(二)開發區企業客商人員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三)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除國家限製出口的商品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四)開發區企業爲內地企業技術改造而生產提供的先進技術設備,經開發區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或減徵工商統一稅。其它內銷商品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納稅,如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自生產經營之月份起,在三年內給予減稅或免稅。
(五)開發區企業利用國內生產的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生產的商品,凡允許內銷的,除糧、煙、酒和手錶等商品外,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工商統一稅。
(六)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銷售給本開發區內的企業,用於商品生產的、除酒、糖、棉紗和皮革外,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工商統一稅。第六條 工商統一稅的徵收管理:
(一)生產經營工、農業商品,經營交通運輸、商業零售、服務性業務的開發區企業和個人,按銷售或業務收入金額,依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進口的商品,根據進口商品支付的金額,依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開發區企業和個人除交納工商統一稅外,另按工商統一稅稅額的百分之一交納地方附加稅。
(二)工商統一稅按月徵收,納稅人應於月終了後十日內申報交納稅款,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追交外,應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三)其它徵收管理辦法,按照1953年9月13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執行。第三章 所得稅第七條 開發區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應按本辦法交納所得稅。所得稅稅率爲百分之十五。
前款所說的生產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
前款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和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財產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以及其它營業外收益。第八條 開發區企業,凡在1990年以前訂立合同並開始生產經營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地方所得稅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徵百分之七十;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地方所得稅。第九條 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簡稱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以外,均可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前款所說的其它所得是指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外,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所得。第十條 所得稅的其它優惠待遇:
(一)開發區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前款所說的生產性企業中,屬於技術先進或特別先進,利潤水平低,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在減稅、免稅期滿後,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還可適當給予減稅。
(二)開發區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三)客商從開發區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四)客商從開發區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覈准,可退還不少於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在我國內地沒有設立機構和客商,向開發區提供國民經濟重要部門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對其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稅。
(六)外國和港澳地區的銀行,通過在開發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同我國公司、企業簽訂合同,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可按其收取利息的百分之十五作爲應納稅所得額。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客商的利息所得,如利率不高於其所在國家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利率或不高於我國銀行的外匯貸款利率的,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
在我國內地沒有設立機構的客商向開發區企業提供設備、技術,由開發區企業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價款的本息, 或者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價款的本息,其利息所得,均可免徵所得稅。
(七)在我國內地沒有設立機構的客商,以租賃貿易方式向開發區企業提供設備、物件,其收取的租金中,如租金中包括設備物件價款的,可以扣除設備、物件的價款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如租金中包括利息,其利率不高於其所在國提供的買方信貸利率的,准予扣除計稅;如租賃費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低付的,免徵所得稅。
關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適應我國全面開創社會主義建設新局面的要求,改進建設項目的管理,做好建設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減少建設項目決策的失誤,提高建設投資的綜合效益,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實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基本建設程序中的組成部分。第三條 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爲編制和審批設計任務書提供可靠的依據。第四條 利用外資的項目,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大型工業交通項目(包括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都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設項目有條件時,也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具體編制範圍由各部門、各地區自行確定。第五條 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位,要經過資格審定,要對工作成果的可靠性、準確性承擔責任。要爲可行性研究單位客觀地、公正地進行工作創造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第六條 爲了使建設項目有選擇的餘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有選擇地儲備一些主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旦建設條件具備,就編制和審批設計任務書,列入中長期計劃。第二章 編制程序第二章 編制程序第七條 各部、各省、市、自治區和全國性專業公司以及現有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和行業、地區規劃、經濟建設的方針、技術經濟政策和建設任務,結合資源情況、建設佈局等條件,在調查研究、收集資料、踏勘建設地點、初步分析投資效果的基礎上,提出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項目建議書。
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由有關部門和地區聯合提出項目建議書。第八條 各級計劃部門對提出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彙總、平衡,按照國家計委《關於編制建設前期工作計劃的通知》的規定,分別納入各級的前期工作計劃,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項工作。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一般採取主管部門下達計劃或有關部門、建設單位向設計或諮詢單位進行委託的方式。在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研究工作的範圍、前提條件、進度安排、費用支付辦法以及協作方式等。第十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各全國性工業公司負責預審,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託有關單位審批。重大項目和特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預審,報國務院審批。小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隸屬關係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各全國性專業公司審批。第十一條 凡編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不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意見的,不得審批設計任務書。第十二條 有的擬建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已證明沒有建設的必要時,經過審定,可以決定取消該項目。第三章 編制內容第三章 編制內容第十三條 工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論
⒈項目提出的背景(改擴建項目要說明企業現有概況),投資的必要性和經濟意義。
⒉研究工作的依據和範圍。
二、需求預測和擬建規模
⒈國內、外需求情況的預測。
⒉國內現有工廠生產能力的估計。
⒊銷售預測、價格分析、產品競爭能力,進入國際市場的前景。
⒋擬建項目的規模、產品方案和發展方向的技術經濟比較和分析。
三、資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設施情況
⒈經過儲量委員會正式批准的資源儲量、品位、成分以及開採、利用條件的評述。
⒉原料、輔助材料、燃料的種類、數量、來源和供應可能。
⒊所需公用設施的數量、供應方式和供應條件。
四、建廠條件和廠址方案
⒈建廠的地理位置、氣象、水文、地質、地形條件和社會經濟現狀。
⒉交通、運輸及水、電、氣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⒊廠址比較與選擇意見。
五、設計方案
⒈項目的構成範圍(指包括的主要單項工程)、技術來源和生產方法、主要技術工藝和設備選型方案的比較,引進技術、設備的來源國別,設備的國內外分交或與外商合作製造的設想。
改擴建項目要說明對原有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
⒉全廠佈置方案的初步選擇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⒊公用輔助設施和廠內外交通運輸方式的比較和初步選擇。
六、環境保護
調查環境現狀,預測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提出環境保護和三廢治理的初步方案。
七、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估算數)
八、實施進度的建議
九、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⒈主體工程和協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資。
⒉生產流動資金的估算。
⒊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的償付方式。
十、社會及經濟效果評價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保證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經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按專業設置崗位。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爲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爲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爲本部門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關。第二章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第四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原則上每二年進行一次。第五條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建設、人事行政管理的專家十五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至五人。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本部門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
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成立,應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爲非常設機構,於每次考試前六個月組成並開始工作。第八條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統一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
(二)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的標準;
(三)監督、指導地方、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審查、確認其考試是否有效;
(四)向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第九條 地方和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發佈本地區、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公告;
(二)受理考試申請,審查參考者資格;
(三)組織考試、閱卷評分和確認考試合格者;
(四)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書面報告考試情況;
(五)向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工作。第十條 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實踐經驗;
(二)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認定的培訓單位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第十一條 凡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由所在單位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參加考試。第十二條 經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核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對少數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監理實踐經驗、年齡在55歲以上、工作能力較強的監理人員,經地區、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推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批准,可免予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持有者,自領取證書起,五年內未經註冊,其證書失效。
《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三章 監理工程師註冊第十五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勝任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理工作;
(三)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第十六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由擬聘用申請者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統一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的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提出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收到申請後,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根據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批准的註冊計劃擇優予以註冊,頒發《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備案。
《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已經註冊的監理工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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