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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全面提升行业风险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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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爲進一步強化證券公司監管,提升行業風險防範水平,2019年2月27日,證監會印發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實施。

二、分類監管的原則和基本內容

1.原則

《規定》基於分類監管思想,實施分類監管原則,即按業務數量、規模、風險、公共責任等因素,將證券公司分爲四類,分別爲監管、一般監管、關注和例行管理。

2.基本內容

(1)監管

管理範圍:性大型綜合性證券公司。

監管:風險防控、內部管理、公司治理、客戶資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

(2)一般監管

管理範圍:大型綜合性證券公司、區域中型綜合性證券公司、有規模的新型證券公司。

監管:對其經營的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公共責任等因素開展監管。

(3)關注

管理範圍:中小型綜合性證券公司、專業類證券公司。

監管:風險防控、內部管理、公司治理、客戶資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

(4)例行管理

管理範圍:業務規模小、區域性證券公司。

監管:對其經營情況進行例行監管。

三、實施後的影響和

實施分類監管後,旨在統一證券公司監管目標和要求,促進證券公司規範經營、安全經營,同時真正落實風險防控的重要性,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監管和關注證券公司將加強風險防控,優化公司治理,增強客戶資產保護,打造更加的人才隊伍。而一般監管和例行管理的證券公司,需要加強內部管理、風險防控、公共責任等相關工作,以規範運營。

四、總結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實施是證監會深入推進證券市場改革的又一項具體措施,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市場秩序,加強證券公司的風險防範能力,提高證券公司整體運營水平和管理效率,從而逐步推進證券市場穩健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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